一、北海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法律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十条第一款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251号
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二、北海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办理材料
1、《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表》;
2、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成立的文件;
3、开办资金的银行进帐单;
4、章程;
5、执业许可证书(须前置许可的民办学校、民办医疗机构需加盖审批单位公章);
6、从业人员专业资格证明(职业资格证、职称证明、学历学位证明)。
三、北海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办理地点
北海市北海大道177号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社会事务咨询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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