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市、县统一的年度产值标准或区域综合地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征收部门制定。《国土资源部关于制定统一的征地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综合地价的通知》三、制定和公布统一的征地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综合地价的步骤收购区“
(I)制定计划并加强协调。各省(区、市)国土资源部门接到本通知后,要结合当地工作实际,制定全省统一的年度征地产值标准和区域综合地价制定工作方案,征求财政、统计、物价、农业等有关部门意见后,进一步修订完善,并于2005年8月底前报农业部耕地保护司。我部将给予指导并提出意见。(2)全面部署,科学计算。根据工作部署,各省(区、市)统筹安排各市、县统一制定征地年产值标准或综合地价的工作。各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广泛深入的实地调查研究,做好相关基础数据和数据的收集分析工作;在此基础上,做好统一的征地年产值标准和区域综合地价测算工作。计算结果初步确定后,要依法组织听证会,广泛听取群众意见。(3)审核验收,并做好平衡。各省(区、市)国土资源部门要对各市、县的制定工作进行具体指导,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各市制定的各区统一年产值标准和综合地价进行评估和郡。省(区、市)不同区域的征地补偿标准要平衡衔接;各区域统一的年产值标准和综合地价也要平衡衔接。(4)审核记录,统一公告。各省(区、市)国土资源部门在制定标准、审核、综合平衡各市县的基础上,上报全省(自治区)各地区统一的年产值标准和综合地价平均水平(和城市)的部长。我部将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开展综合平衡协调。省国土资源厅根据国土资源部提出的修改意见,进一步调整完善统一的征地年产值标准和区域综合地价,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统一的征地年产值标准和区域综合地价一经公布,必须严格执行。二是征地拆迁的区别。
国家建设征地适用《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法规;城市房屋拆迁适用《城市房屋拆迁条例》。
2。
国家建设征地范围为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城市房屋拆迁范围为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
3。行为的目标是不同的。
国家建设征地的对象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城市房屋拆迁的对象是住房。法律后果不同。
国家建设征地的法律后果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消灭;城市房屋拆迁的法律后果是被拆迁房屋所有权的消灭,相当于房屋产权的调整或价值交换。可见,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是不同的行政行为,由具有相应职能的行政机关依法行使。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机关负责一些地方土地管理和房地产管理(或房屋拆迁管理)的,可以依法分别行使这两项职权,对土地实行行政管理按照相应的法律程序取得和拆除房屋。依法行政体现在每一项具体行政行为中。首先,要依法行政。只有通过程序正义才能实现结果正义,只有通过程序正义才能体现结果正义。根据依法行政的原则和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定程序的要求,不得混淆征地拆迁的行政职权;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的法定程序不应在具体操作中同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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