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法第三章未提及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交易禁止义务的相关规定,但也规定,如果未提及,普通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规定应适用。因此有限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交易禁止义务的相关规定为普通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交易禁止义务的相关规定。
合伙法第60条
适用本章规定有限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本章没有规定的,,本法第二章第一节至第五节关于普通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规定适用第三十二条合伙人不得自行或与他人合作从事与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非《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一致同意所有合作伙伴,合伙人不得与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有限合伙协议应规定合伙法第18条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营业地的所在地;(2)合伙企业的宗旨和经营范围;(3)合伙人的姓名和住所;(4)方式,合伙人的出资额和缴纳期限(五)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方式(六)合伙事务的执行(七)入伙和退伙(八)纠纷的解决(九)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违约责任第六十三条合伙协议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外,还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和住所
(2)执行合伙人的条件和选择程序(3)执行合伙人的权限和违约处理措施(四)执行合伙人的退市条件和更换程序(五)条件,有限合伙人进入和离开合伙企业的程序和相关责任
(VI)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之间相互转换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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