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合伙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不得从事与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合伙人不得与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法第32条合伙人不得自行从事与合伙企业竞争或与他人合作的业务
除非合伙协议中另有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不得与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第九十九条合伙人违反本法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的规定,从事与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或者与合伙企业进行交易,所得属于合伙企业;如果给合伙企业或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应根据法律承担赔偿责任
确定个别合伙人的主体资格
1。按照协议提供资金或实物,参与合伙企业盈余分配和分担风险的,虽然不参与合伙企业的经营和劳动,但也可以认定为合伙人。按照协议提供技术服务、参与合伙组织盈余分配、分担风险的,虽然不提供资金和实物,但也可以认定为合伙人。向合伙组织或合伙人提供资金并收取固定利息,不参与合伙企业经营和劳动,不参与合伙企业盈余分配,而不承担合伙经营责任的是贷款关系中的贷款人,不应被视为合伙人。参与合伙企业经营和劳动,但不参与合伙企业组织的剩余分配,不承担合伙企业经营的风险责任,只获得固定报酬的,为雇佣关系中的员工,不应被认定为合伙人。仅向合伙组织提供一定财产使用权并取得固定收益的,不参与合伙企业经营和劳动,不参与合伙企业剩余分配的,而不承担合伙经营风险责任的出租人是租赁关系中的出租人,不应被认定为合伙人
全文593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