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何履行普通合伙人的交易禁止义务
合伙人禁止竞争的义务
1。合伙人不得独自或与他人合作经营与合伙企业竞争的业务。除非合伙协议中另有约定或所有合伙人一致同意,否则合伙人不得与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合伙人享有的主要权利是什么?。它的介绍如下:
1。共同财产权。所谓共同财产权,是指合伙企业的财产属于合伙人,不属于合伙人本人;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企业的财产属于合伙企业的财产,即所有合伙人的共同财产。因此,中国的合伙法明确规定,合伙财产由全体合伙人共同管理和使用。它还规定,在合伙企业清算之前,合伙人不得要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除非本法另有规定。在此,所谓其他规定是指退出合伙企业的情况,即合伙企业的财产来源。根据我国《合伙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企业的财产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合伙人的出资;第二,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所有收入。合伙权。联合经营是伙伴关系的一个重要特征。因此,合伙经营权是合伙人最重要的权利。具体而言,合伙经营权包括以下权利:
第一,决定合伙事务的权利。重大合伙事务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合伙企业的日常事务可由业务执行人决定。合伙人对合伙事项作出决议时,一般采用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然而,合伙合同中可能会有不同的协议。应当指出的是,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房地产的处置和合伙企业名称的变更等事项必须得到所有合伙人的批准。其他事项应以协商一致、绝对多数或简单多数决定,并在合伙协议中明确约定。第二,合伙事务的执行权。一般来说,合伙企业的事务应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但是,根据协议和全体合伙人的决定,也可以设立合伙事务执行人。此时,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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