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申报规定有什么
时间:2023-03-16 16:52:16 39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申报规定有以下几点:

1、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征收。

2、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由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缴纳。

3、按年征收、分期缴纳。每年的五月和十一月为申报征收期。如果遇到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天;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4、办理地点: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电子税务局可通过相关网址点击进入。

5、纳税人在纳税期限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申报纳税。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申报纳税。

一、征税土地使用税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1、注意免税土地面积和扣除时间。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规划配套建设的交政府或业主使用的医院、学校、托儿所、幼儿园、物业用房以及在开发项目中配套建设符合免税条件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小区外的社会公用绿化用地、道路用地以及小区内尚未利用的荒山、林地、湖泊、水塘等所占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或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批,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充分利用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在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时,对按规划配套建设的交政府或业主使用的相关项目所占用的土地应在建成交付使用时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小区外的社会公用绿化用地、道路用地以及小区内尚未利用的荒山、林地、湖泊、水塘等所占用的土地应按实际占用面积从合同签订时间或合同规定交付土地时间起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

2、注意纳税义务终止时间及计算方法。作为出售方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义务的终止,因为对同一块地是不能重复征税的。一般以合同签订时间或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那么对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理解也应为房地产企业与购房者签订购房合同时,如果合同规定房产交付时间的,应以交付时间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终止时间,如果合同未规定房产交付时间的,应以合同签订时间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终止时间,这样纳税起始日和终止日衔接一致,避免重复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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