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地出事能找包工头吗
依据现行法例规定,如施工方建立人拥有相应承包资质,那么其所雇用工人遭遇工伤事故导致的损害将由该承包商全权负责。
但若无此等资质且该承包业务已被公司知晓或推断出结果的,那么该公司需对包工负责人与该工人之间的损失承担起连带赔偿之责。
这也意味着,在一些特定场合下,受害工人可能得向该包工负责人提出赔偿要求,然而在其他情况下,他们可能还要同时向该公司及包工负责人索偿。《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二、工地工伤能找项目部吗
工地工伤不能找项目部。项目部只是公司的派出临时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工伤纠纷必须找承建单位,因为工伤事故的责任主体是有资质的承建单位或者有资质的劳务分包单位。《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损害赔偿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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