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沿街居民楼的运营是否符合“以房不拆”的原则?房屋以非拆迁为目的,是指以住宅建筑设计批准或者登记为目的的房屋产权证。在实际使用过程中,改为商业经营、办公、生产等非住宅用房。可以肯定的是,“住房转非农”不是一个法律术语,法律法规中也没有这样的表述。把原来的住房改成生产经营性住房,是一个通俗的说法,但现在确实出现在征收拆迁工作中。
比如,一户人家把临街的两层小楼改成了小企业,取得了营业执照,一直在依法纳税,但产权证没有变,房子的用途还是住宅,这就是所谓的“住宅转非住宅”。二是如何确定“房改非房”征收补偿,是指国有或者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房屋利用沿街的地理位置,将自己的住宅改为商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第四条,“对拆迁范围内产权为住宅但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商品房,各地可以根据其经营、经营期限和纳税的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房屋或者类似房地产具有经济效益的,应当采用收益法评估。”法院认为,以营业年限为界定因素,再计算两部分的赔偿总额,是合理合法的,可以有效避免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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