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非所有的房屋所有权都必须登记,如通过继承、法院裁判文书确定、农村自建房等,均可取得房屋所有权。但要对外转让,必须先登记,登记后才能转让。
房地产产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须带证件
1、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四)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
(五)房屋已竣工的证明;
(六)房屋测绘报告;
(七)其他必要材料。
2、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
(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四)项材料,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3、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4、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5、抵押权登记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
(四)抵押合同;
(五)主债权合同;
(六)其他必要材料
6、抵押权注销登记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屋他项权证书;
(四)证明房屋抵押权消灭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7、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四)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五)其他必要材料。
8、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转让合同;
(四)转让方的房屋所有权证书;
(五)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六)其他必要材料。
《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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