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劳动合同有关经济补偿问题的探讨安徽六安市裕安区劳动局仲裁科对于终止劳动合同是否给经济补偿。《劳动法》没有具体规定,笔者认为,根据《劳动法》第三条规定的平等享受福利待遇的原则和终止劳动合同条件,终止劳动合同企业应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为宜。一、终止劳动合同具备了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前提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前提条件,要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长短给予经济补偿,而不是对劳动合同未履行部分的经济补偿,终止劳动合同同样证明已经履行过劳动合同,而且履行得还比较圆满,既然履行了劳动合同,也就有了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同样都有工作年限,也同样都给经济补偿。二、终止劳动合同具备了解除劳动合同特定条件。《劳动法》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可以裁减人员”。裁减人员一般包括两种人,一种是劳动合同期限已满应该终止,另一种是劳动合同期限未满,需要解除。同样都裁减人员,同样在本单位工作,只给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经济补偿,而不给终止劳动合同的职工经济补偿,不符合《劳动法》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的权利”的规定。三、终止劳动合同优于解除劳动合同一般条件。《劳动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按照《劳动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给予经济补偿。生病的且不说,不能胜任工作的都给经济补偿,对那些能够胜任工作又安心履行到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者不给经济补偿,是违背《劳动法》第三条规定的平等的原则。四、劳动者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该享受同等待遇。我们认为经济补偿是一种福利待遇,《劳动法》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的权利。”目前由于劳动合同的终止没有经济补偿,相当一部分企业想履行完劳动合同,而劳动者则想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如某大酒店有33名职工,其中13人想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就以拖欠工资为由。该酒店管理比较规范,基本是当月8号发本月工资,而其中一个月是当月10号发的工资,这13名职工就以拖欠工资为由解除了与酒店的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赔偿和补偿,引起劳动争议。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审理后认为,当月工资在当月任何一日支付,都不违反《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工资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裁决结果:对申诉人要求经济赔偿和补偿请求不予支持。象这样的事例很多。据统计,在我区范围内1995年前劳动者要求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仅占解除劳动合同数的1%,而1995年后上升到31%。还有相当一部分劳动者(餐饮业最为突出)不愿签订劳动合同。不签订劳动合同还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关系也能享受经济补偿。从以上情况看,终止劳动合同与解除劳动合同平等享受经济补偿待遇是劳动者的普遍愿望。劳动者只有享受了平等待遇,才能调动其积极性,促使职工队伍相对稳定,减少职工盲目跳槽,促进劳动力合理有序流动。五、享受同等待遇有利于协调和改善劳动关系。前一阶段,由于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享受的待遇不一样,造成了职工心理上的不平衡,劳动关系紧张,给企业的破产及经济性裁减人员下岗分流带来困难。我区有两个400人以上的中型企业,宣告破产时,劳动合同期限已满的职工分别占职工总数的40%、42%。这部分人听说待遇不一样,造成多次上访和封闭工厂大门。在此情况下,这两个企业根据职工的强烈要求,不论劳动合同是否到期,按照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经济补偿,将补偿金作为养老金缴纳到社保机构。在我区先后有31个企业宣告破产,涉及在职职工5100人,其中劳动合同期限已满的有1800人,其中有211人实行买断工龄,根据工龄长短发生活费;有1160人按照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经济补偿,将补偿金作为养老金缴纳到社保机构;有429人采取置换身份的方式,将门面、摊点作为经济补偿。我区企业在破产和经济裁员中,终止劳动合同的同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平等享受了经济补偿,有效地协调和改善了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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