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庆市现行的产假政策为178天,但部分单位却仅提供128天假期的合法性问题,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首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企业应给予员工产假共计128天,其中包括国家法定98天和各地区补充的30天。
如遇难产现象,应额外增补15天假期;
其次,若孕妇生育多胞胎,则每多生育一名婴儿,便需额外增补15天假期。
对于怀孕不足4个月即进行流产手术的女职工,享有15天的产假;
最后,对于怀孕超过4个月才进行流产手术的女职工,将享有42天的产假。
产假,是指在职妇女在生产前后所享有的休假权益,通常是从分娩前的半个月开始,直至产后的两个半月,对于晚婚晚育的女性,其产假时间可以延长至四个月。
在此期间内,女职工有权享受不少于98天的产假。
值得注意的是,职业女性在休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擅自降低其薪资水平、解雇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解除与之签订的劳动合同。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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