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涉及者的权益与责任
时间:2023-07-07 08:04:37 384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办案中,我们发现,法律已经赋予了拆迁当事人很多的权利,因为不知道、不了解、不清楚,导致了权利的白白失去,使自己的利益受损,这方面的例子数不胜数。

我们应该吸取这些教训,拿起法律的武器,充分维护自己的权利。

同时,我们亦应遵守法律所规定的义务。不能很好地履行自己义务的人,同样会损害自己的权利。

(一)拆迁人:

主要权利有:

1.拆迁权

拆迁人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具备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的资格。

2.仲裁、诉讼权利

拆迁补偿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未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拆迁,拆迁人可依据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已对被拆迁人提供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或周转用房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3.申请裁决权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在房屋拆迁公告公布的拆迁期限内达不成安置补偿协议时,拆迁人可以向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裁决。

4.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

对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拆迁主管部门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裁决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主要义务有:

1、房屋拆迁公告发布后,向被拆迁人做好拆迁政策宣传、解释工作。

2、应在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范围及拆迁期限内进行拆迁,不得超范围、超期限进行拆迁。

3、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全部用于拆迁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4、依法与被拆迁人进行拆迁补偿安置的协商。

5、充分尊重被拆迁人的补偿安置方式的选择权,即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

6、应与被拆迁人协商或投票决定房屋拆迁评估机构。

7、拆迁人进行项目转让时,应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在转让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告。

8、不得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

9、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擅自延长的应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

10、拆迁安置完成后,拆迁人应当将房屋所有权证书和土地使用权证书收回,移送房屋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注销。

11、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二)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

主要权利有:

1、拆迁许可证的知情权:

即拆迁许可证颁发后,拆迁人应就拆迁许可证的拆迁范围、拆迁期限,补偿资金、价格评估、及拆迁方面的法律、政策向被拆迁人进行充分的解释与说明。

2、依法要求拆迁人给予合理的拆迁补偿安置。

3、依法要求拆迁人就拆迁补偿进行协商的权利

4、选择拆迁补偿安置方式的权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

5、评估机构的选择权:在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不能达成补偿协议时,双方可协商或投票决定评估机构对拆迁房屋进行市场评估。

6、评估结果的复核权: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评估结果不服时,均有提起复核的权利。

7、申请鉴定权:拆迁当事人一方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则可申请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组织专家鉴定委员会对评估结果进行技术鉴定。

8、申请裁决权:

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被拆迁人可以向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裁决。

9、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诉讼权利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拆迁补偿安置裁决不服时,任何一方均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依法请求回避的权利:

请求评估机构的工作人员回避

请求作出行政裁决的工作人员回避

请求听证主持人的回避

请求仲裁员的回避

请求审判工作人员的回避

主要义务有:

1、按照拆迁公告规定的期限与拆迁人协商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2、按照拆迁补偿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搬迁义务,按时腾退房屋。

3、使用周转用房的,按时腾退周转房。

4、依法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裁决。

5、依法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

6、依法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及调解书。

动产质权人的权利与义务

1、权利

(1)留置质物的权利。在债务人消偿债务之前,债权人有留置质物的权利,以待债权的实现;

(2)收取孳息的权利。质权人的孳息收取权,指质权人有权进行收取孳息的权利。但是,质权人并不因此而取得对孳息的所有权,而仅取得对孳息的质权。孳息可以是金钱,也可以是金钱以外的物。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3)救济质权损失的权利。如果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4)优先受偿权。质权人就质物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

质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另外,质权因质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出质财产。

2、义务

(1)保管质物的义务。质权人占有质物,自然应负保管义务。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质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提存质物的义务。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

(3)返还质物的义务。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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