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这里首先要让相关利益者知道征地拆迁建设项目的性质,这一些都要对这些人公开,也就是建设项目立项知情权,土地房屋属于民众能够享有所有权的财产中极为重要的不动产,通常被人们称之为“恒产”。该“恒产”是否能够获得有效的、公平的保护,直接关系到民众对法律的信心和信赖。
2、增加房屋所有权人对非社会公益拆迁的异议权,在城市已有房屋的地区进行建设,与在没有建筑物的土地上进行建设是不同的,因为它涉及诸多的私主体的利益,“为城市建设的需要”,并不能成为可以肆意侵害他人利益的合法借口。因此,私房所有权人不仅应当有建设项目是否直接具有社会公益目的的知情权,而且对非以社会公益为直接目的的建设项目,有拆迁异议权。在欧美国家,包括在我国香港地区,房屋所有权人有权对他们认为不合公益的建设立项提出否决
要注意保护其他股东的知情权和诉讼参与权
各国法律都确认派生诉讼(即股东代表诉讼,下同)的判决对公司及其全体股东具有即判力和拘束力,其他股东要受一事不二审规则的约束,不得重复就同一事项提起其他派生诉讼。股东只是形式上的原告,实体审理的仍是公司的权利义务,判决的利益也全部归于公司,所以,其他股东不必主动追加进来。实践中可能存在不良股东滥用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与被告合谋,提起虚假的股东代表诉讼,然后在诉讼中采取不举证等消极诉讼行为,获取败诉判决,以阻却真正的股东代表诉讼,使被告免受责任追究。因此,要通过保护其他股东知情权和诉讼参与权,以防止这种情形的发生。笔者认为,人民法院在受理股东代表诉讼案件后,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在通知公司和其他股东,并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若要参与股东代表诉讼的,应在指定期间内向法院申请登记。对有限责任公司,可逐一通知,也可在公司所在地、法院公告栏张贴公告通知,对股份有限公司,应在公开发行的报刊或互联网上通知。逾期未向法院申请登记的,不得要求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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