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乐清市好易居五金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北白象镇下痒村。
法定代表人谢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红根,福建天衡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XX,男,1961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温州市豪里特装饰品有限公司董事长,住浙江省温州市蒲州三期工业区14号。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林千多,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毛毅坚,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乐清市好易居五金制造有限公司因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温民三初字第2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乐清市好易居五金制造有限公司又于2006年9月29日以其已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乐清市好易居五金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乐清市好易居五金制造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210元,减半收取605元,由上诉人乐清市好易居五金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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