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财产分配的公平性问题
时间:2023-07-05 14:53:56 29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为了减少财产的纠纷,明确财产的权属,夫妻之间可以对婚前财产进行公证,但是夫妻的婚前财产必须进行公证,夫妻婚前财产公证是夫妻自愿选择的,不是必须进行的,只是婚前财产约定进行公证更为可靠,能更好的保护各自的财产,减少纠纷。

配偶去世其婚前财产如何分配

配偶的婚前财产,如果没有夫妻之间没有特殊约定的,则属于个人财产。配偶去世后其个人财产应当作为遗产进行继承,有遗嘱的按照遗嘱分配该财产,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分配。

法定继承中,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六条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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