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利用WTO规则解决反倾销纠纷
时间:2023-06-05 21:44:49 44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利用WTO规则解决反倾销纠纷

2001年11月10日,我国已经成功地踏入了WTO大厦的大门,面对国外的反倾销诉讼,我国企业必须加紧学习WTO的规则,根据GATT或WTO关于反倾销诉讼的规定对一些投诉大声说不。我们知道,正常价值是认定有倾销存在的基线,因而在反倾销抗辩中,中国企业要在正常价值的判定上多做研究,以争取公正的待遇。如果提起反倾销申请的外国生产者未得到其总产值占国内工业同类产品总产值的50%以上的国内生产商的支持,则中国厂商完全可以不必理会少数外国企业的投诉,大胆地贸易。有时我国出口商受到的反倾销投诉含有吹毛求疵的性质。如果倾销幅度低于出口价格的2%,或从某一单独国家进口的倾销产品低于进口方进口相似产品问题的3%,应视为可以忽略不计的情况。对于某种别有用心的诉讼,我国出口商就可以理直气壮地抗辩。此外,我国企业有要求知晓的权利,在抗辩事务中行使监督权和知晓权,对于透明度不高、有保护主义嫌疑的判决说不,以求公正,防止利益受损。因此,在我国已是世贸组织成员的情况下,我们应树立一个全新的观念,那就是在对外经济交往中,要充分合理地运用世贸组织的具体制度和相关规则,以世贸组织的游戏规则来维护我国的正当权益。

二、充分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处理反倾销纠纷

WTO争端解决机制适用于世贸组织所有法律文件有关的任何争端。各成员方对倾销争议经双方协商后未能达成和解的,可提交争端解决机构,由其组成专家组进行协商、调解或仲裁解决。如一成员方对专家组决定不服,还可向该机构的上诉机构提出上诉。同时,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还设立了监督执行机制,并允许实施交叉报复,确保争端解决机构的决议能够得到有效执行。因而,我国在成为世贸组织成员后,我们就多了一种解决争议的手段,也多了一层保护。

三、建立和完善反倾销应诉机制,积极参加反倾销应诉

面对国外的反倾销诉讼,我们必须以积极的心态去应对,以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可是,现在国内企业打官司往往有三怕:一是怕输——中国的官司都赢不了,别说国际官司了;第二是怕难——不懂国际贸易法规,要请国际律师;第三是怕痛——要出钱。正是有了这三怕,国内有些企业在面对反倾销诉讼时,往往逃避,最后只能吃亏。以一起浓缩果汁反倾销官司为例,我国涉诉的有30多家浓缩果汁生产企业,报名应诉的仅有15家,交钱的11家,最后真正应诉的只有10家。最终导致了2/3的不应诉企业被迫接受51.04%高税率的苦果,被迫退出美国这个中国果汁最大的市场;同样令人痛心和遗憾的还有,赢得我国加入WTO后首起应对美国反倾销胜诉案的轴承倾销案。在这起胜诉案中背后却有200家国内轴承企业因拒绝应诉,而被美征收59.3%的高反倾销税,继而痛失美国市场。面对国际贸易纠纷以及越来越多的反倾销诉讼,我们的企业存在侥幸心理和逃避思想是万万要不得的。实践证明,惟一能够拯救我们自己的就是必须要勇于面对,团结起来,齐心协力地奋起应诉,以法律的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否则,只能是接受沉痛的惨败。

如果反倾销程序已经进入到诉讼阶段,我们如何应对?鉴于我国最近几年在反倾销诉讼上所取得的可喜成绩并在总结以往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可以认为,我国要想在反倾销问题上取得更大的进展,就必须突出抓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培育应诉与受益相关联机制,鼓励企业参与应诉,提高其积极性和主动性。据统计,全球反倾销案成功率大约为53%,而在美国一般只有27%的反倾销案被裁定成立,35%被裁定不成立,38%的控告方撤诉。这表明,反华问题可通过进口国法律得到公平解决。所以,反倾销案发生后,有关企业需要积极应诉,在倾销的确定、替代国的选择、倾销幅度的计算、分别税率的争取等问题上力争最有利的裁决结果。尤其重要的是应主动提出市场经济国家的抗辩,以提高胜诉率;如胜诉可能不大,应争取达成价格承诺或数量协议,化解矛盾;如对反倾销机构的最终裁决不服,可向法院请求司法审查。为了做好出口产品在国外发生反倾销案的应诉工作,2001年,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了《出口产品反倾销应诉规定》,其中明确指出,出口产品在国外市场遭到反倾销时,企业应积极应诉。近年来,随着一些国家开始对我国反倾销案采取个案处理,搭便车的机会将越来越少。因此,在反倾销应诉中,应当建立规范的谁应诉谁受益机制。在应诉中,出口企业要联合起来,共同分摊应诉等各项费用,并根据各企业的投资分享应诉成果,使投资与收益联系起来,从而更好地鼓励我国企业参与应诉。有关部门要对积极应诉和胜诉的企业给予适当的补贴和奖励,对不应诉或在应诉中表现消极的企业给予处罚,直至取消其生产经营许可证、外贸经营权,以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

(二)设立反倾销应诉基金。在反倾销应诉中,由于各项费用较高,许多涉案企业无力单独承担这些费用,因而有些企业顾虑于此而出现拒绝应诉或应诉不力的情况。设立反倾销应诉基金可缓解此项矛盾。具体的做法是,由进出口商会或行业协会依据各企业出口额的大小确定一定比例的费用份额,由外经贸部或海关收取,作为反倾销应诉的专项基金,便利我出口企业积极应诉。

(三)尽快培养一批从事国际反倾销应诉的专门人才。反倾销诉讼固然离不开企业的积极应诉,但熟识指控国反倾销法律的律师也不可缺少,只有两者紧密结合,一个能提供恰当的证据材料,一个能提供合适的法律依据,才有取得胜诉的可能性。我国目前在反倾销应诉时,聘请外国律师办案,虽有熟悉当地国法律的一面,但聘请费用高昂,不能充分反映我方意图,维护我方正当权益。所以,应从现有的一些从事外贸业务的人员中选拔一批具有较高知识水平和业务素质的人才,进行强化培训,使其符合国际反倾销应诉的要求,为构筑有效的反倾销应诉机制提供强大的人力资源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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