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倾销补贴原则是WTO公平竞争原则下的最重要方面。在国际经贸领域中,从本质上说,反倾销反补贴原则要求政府不得以各种形式对出口商品实行直接或间接的补贴以促进其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使之形成不公平竞争。一经发现,其他成员有权采取制裁措施(如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
正确理解反倾销反补贴原则的本质,应注意结合有关反倾销反补贴的四个要点。
其一,前述所谓的以各种形式促进出口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中的各种形式是指政府可能采用或因政府行为而导致的四种出口贸易竞争手段,即出口补贴、出口倾销、出口退税及出口信贷。出口补贴是指在法律上或事实上仅向出口活动,或作为多种条件之一而向出口活动提供的有条件的补贴。而出口倾销从现象上看是一种企业行为,是企业以低于正常价格在进口国销售其商品,然而究其实质及根源,出口倾销通常是在政府各种形式的补贴基础上而形成的。出口退税是指国家为增强出口商品能力,由税务部门将出口商品中所含的间接税退还给出口商,从而使商品以不含税的价格进入国际市场。出口信贷则是指政府或由政府授权执行控制的机构对出口商提供的优惠的信贷,其利率通常低于国际资本市场相关的利率或低于实际使用资金的应支付利率。
其二,反倾销反补贴原则同WTO其他原则一样,规范的是政府行为。前述的四种出口贸易竞争手段都是政府直接让渡利益的做法,是政府把钱给了企业,以促进企业的生产经营和出口。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如何理解出口倾销是一种政府行为而非企业和私人行为。通常情况下,企业只有从有利的国内市场受益(包括来源于政府的各种补贴)中取得足够收入来弥补成本和正常利润之后,才有可能自由地以低于正常价格的价格在国外市场上对其商品定价,从而构成倾销。而在现实生活中,倾销之所以形成,与所在国政府采用各类补贴的形式使本国企业相对于国外企业具有某些特定的价格优势是分不开的。因此,从这种意义上说,出口倾销是一种政府行为,这也是为什么出口倾销与出口补贴等出口贸易竞争手段一并由WTO的公平竞争原则来加以规范和约束。
其三,反倾销反补贴原则的适用对象一般而言主要限于出口商品,而不涵括至生产要素和服务、投资等等。一般说来,在讨论WTO最惠国待遇原则及国民待遇原则与一国税制时,均涉及到一个适用对象扩展的过程。而反倾销反补贴原则主要适用于出口商品,与服务、服务提供者、投资者以及知识产权和知识产权拥有者的联系较不那么直接。
其四,反倾销反补贴原则发生作用的前提是由于政府运用出口贸易竞争手段而产生了不公平竞争。WTO对倾销和补贴问题的规范是源于WTO关于公平竞争原则的要求。如果政府采用的出口贸易竞争手段,客观上产生的是一种公平竞争的效果,则上述现象不受反倾销反补贴原则的约束,作为进口国其他成员,相应也就无校对其采取如征收反倾销税的制裁措施。如下面将要讨论的,出口退税及出口信贷作为一种出口竞争手段但没有形成不公平竞争则为WTO所允许。因而是否形成了不公平竞争成为衡量反倾销反补贴原则能否发生作用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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