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没有工伤鉴定,是否可以超过一年
如果自受伤之日起一年内有工伤鉴定申请,超过一年后可以申请伤残鉴定。伤残鉴定没有具体时限,但工伤鉴定要求在一年内完成。伤残鉴定所需材料如下:《受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八条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鉴定决定书》正本和副本;
(2)按医疗机构病案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复印的有效诊断证明和检查证明(3)受伤职工居民身份证或社保卡等有效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4)其他材料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
伤残鉴定是科学地量化由于被害人身体器官缺陷、功能障碍和心理障碍等造成的各种形式的损害,使被害人丧失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的程度。为解决社会生活实践的不同需要,具有鉴定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作出鉴定结论之前,按照有关规定对被害人的残疾进行认定。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身份的认定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明确谁是肇事者,谁是受害人,谁是保险公司,是否参加交通强制保险,是否有商业保险,并根据交警部门责任机动车驾驶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的交通事故确认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如无责任、部分责任、同等责任、大部分责任或全部责任)。
治疗结束和鉴定时间的确定
治疗结束是指临床医学公认的损伤后病理改变经临床治疗后完全或部分恢复并保持稳定的时期。对治疗结束有不同意见的,委托人可以委托律师事务所向具有残疾鉴定资格的司法鉴定中心申请,确定治疗是否结束。鉴定时间应在事故直接造成的伤害治疗结束或伤害引起的并发症治疗结束时。交通事故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可以在治疗结束后15日内委托律师事务所鉴定。
鉴定材料的鉴定
当事人委托律师事务所进行残疾鉴定时,往往因鉴定材料不全、鉴定时间不成熟而无法鉴定。伤残鉴定时,应携带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学生证、军官证、士兵证或驾驶证等)、诊断证明、加盖医院印章的医院病历(如首页、,入院记录和出院总结)和所有头部CT或MRI检查报告(抢救当时第一次和最近复查的CT报告)。2005年10月1日前,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主要由交警部门委托公安机关进行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当事人应当据此进行调解或者提起诉讼。但是,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并于2005年10月1日实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七条,明确规定:“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属于司法鉴定业务的,不得接受社会的委托。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决定》对司法鉴定管理这一长期存在争议的问题进行了界定和规范,明确了由于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等原因造成的司法鉴定管理分散、管理混乱的痼疾,为司法鉴定的法制化、规范化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决定》明确规定,“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接受社会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但个别交警部门为了某些利益或缺乏法律知识,仍然无视国家法律,让当事人到公安机关鉴定机构做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因其缺乏专业知识,败诉的案件已经暴露受到媒体的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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