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品房交易过程中,若涉案房屋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则购房者享有法定权利,可选择撤销该购房协议或请求解除双方的合同以实现退房。此举的依据在于,开发商在进行任何房地产销售活动时,均须持有相应的预售许可证,否则即构成对国家法律法规的严重违反,进而导致购房者有权依法解除合同,并要求开发商退还已支付的购房款项。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当合同条款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法履行时,当事人即可行使解除权。因此,在商品房交易过程中,若涉案房屋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则购房者有权据此解除合同,并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对于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了违约责任及违约金具体数额的情况,应依照合同约定执行;如未作约定,则应参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通常而言,若合同中未明确约定违约金的比例,则违约金的上限不得超过总金额的30%。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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