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秦某,深夜用老鼠药使王某饲养的15头绵羊中毒,并将羊拉回住处,将羊屠宰后在当地市场上销售羊肉,获利一万余元。对于张某和秦某的行为如何定性?
【分歧】
对于张某与秦某的行为定性有三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张某与秦某用老鼠药使羊中毒的行为属于故意毁坏财物罪,其后将中毒的羊宰杀并销售羊肉的行为属于投放危险物质罪,理由是张某与秦某故意将有毒的羊肉到市场上贩卖,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属于投放危险物质罪。所以对张某和秦某最终应该按照故意毁坏财物罪和投放危险物质罪数罪并罚。
第二种观点认为张某与秦某用老鼠药使羊中毒并将羊拉回住处的行为属于盗窃罪,虽然张某与秦某投毒属于故意毁坏财物,但其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是其为实现盗窃的一个手段,其后将中毒的羊宰杀并销售羊肉的行为属于投放危险物质罪。所以对张某和秦某最终应该按照盗窃罪和投放危险物质罪数罪并罚。
第三种观点认为张某与秦某用老鼠药使羊中毒并将羊拉回住处的行为属于盗窃罪,但其后将中毒的羊宰杀并销售羊肉的行为应属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所以对张某和秦某最终应该按照盗窃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数罪并罚。
【评析】
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认为张某和秦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理由如下:
第一,张某与秦某的第一个行为属于盗窃罪。张某与秦某用老鼠药使王某的羊中毒的行为当然属于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但是很显然张某与秦某是用投毒的方式来实现其盗窃行为。此处,张某与秦某只实施了一个行为,但实施的这一个投毒的犯罪行为同时触犯了故意毁坏财物罪和盗窃罪这两种不同罪名的犯罪形态,且这两罪名所在的数个法条之间在逻辑上不存在着包容与包容或者交叉关系。所以张某与秦某在此处是想象竞合犯,根据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对张某与秦某的行为应该按照盗窃罪来处理。
第二,张某与秦某的第二个行为属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故意投放有毒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违反我国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虽然两罪有一些相似之处,但这两罪之间还是有明显区别的,其区别在于法益不一样。投放危险物质罪危害的仅仅是公共安全,但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不仅危害了公共安全,还侵害了市场经济秩序,张某与秦某在当地买毒羊肉会使当地老百姓对当地的羊肉市场产生极大的疑虑,使其对当地的经济行为产生极大的不安全感,在这种情况下会影响经济秩序与经济活力。所以张某与秦某的行为又构成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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