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死亡事故瞒报处罚期限
时间:2023-06-06 19:00:30 12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一般死亡事故瞒报处罚期限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

第五条《条例》所称的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依照下列情形认定:

1、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属于迟报;

2、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遗漏未报的,属于漏报;

3、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

4、故意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并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

二、安全事故等级标准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三、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条件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即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厂矿等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单位职工提出后,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构成本罪,在客观方面必须具备以下三个相互关联的要件:

(1)厂矿等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存在事故隐患。

(2)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

(3)发生了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了其他严重后果。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单位中对排除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负有职责义务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有关直接责任人员在主观心态上只能表现为过失。所谓过失,是指有关直接责任人员在主观意志上并不希望发生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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