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办理监护公证时需要如下材料:
1、护人、被监护人的身份证明;
2、监护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关系证明。监护人无工作单位的,可以由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出具上述证明;
3、证明被监护人的基本情况;
4、有关单位同意的证明;
5、监护协议草稿。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怎样办理监护公证
监护公证由当事人住所地的公证处管辖,监护协议公证也可由协议签订地的公证处管辖。当事人应当亲自向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提出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理。申请时,应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的身份证件;
2、与被监护人关系的证明;
3、被监护人的基本情况;
4、其他材料。如监护协议,有关单位同意的证明等。
监护协议不得含有有碍被监护人成长的内容,对不符合我国法律和有关政策规定的监护协议,公证处不能给予公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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