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解散与清算】论公司解散与清算法律制度的立法完善。公司的解散,也就是解散为成立公司而聚集在一起的股东,解散公司。但法律意义上的公司解散与一般意义上的解散并不完全相同。法律意义上的公司解散,是指公司因法律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原因停止经营活动,进行清算的状态。这种状态通常只持续很短的时间。依法成立的清算组织成立后,被解散的公司进入清算阶段。清算结束,注销登记后,公司丧失法人资格。显然,公司的解散比一般文学意义上的解散更为复杂。根据法学理论,“公司解散”的含义是:(1)解散是指已经成立的公司,从未依法成立的公司不存在解散问题;例如,一旦发现一家从未正式合法注册的所谓“公司”,政府有关部门将予以取缔,而不是“解散”(2)当法律或公司章程规定的理由出现时,公司解散。否则,公司将不会停止其活跃的经营活动,而是将长期继续经营(3)公司解散后仍存在一段时间,其法人资格不会立即消失。只有在公司解散完成清算和注销登记后,其法人资格才会最终丧失。正如台湾学者郑玉波先生所说:“公司一旦解散,公司所获得的法人资格往往会消失。但不立即消灭的,必须在清算后消灭p>“清算”的本义是“彻底计算”,“公司清算”不仅意味着公司账目的彻底清算,而且意味着“现有法律关系的终止、剩余资产的处置和消灭”。有学者简单地将公司清算概括为:“公司解散后处分公司财产,终止公司法律关系,从而消灭公司法人资格,是一种法定程序。”。至于“公司解散”与“公司清算”的关系,法国《公司法》第391条最为明确,即除法律情形外,公司一旦解散,即进入清算阶段。我国学者将其概括为:公司解散是公司清算的原因,公司清算是公司解散的结果。由此可见,公司解散与公司清算构成了一个完整的公司解散制度。但解散日不是公司法人终止的时间。公司解散后,在一定时期内仍具有法人资格和清算的权利和能力。公司只有完成清算并注销登记,才能丧失独立人格。我国现行《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也证实了这一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依法解散后,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理债权债务,清偿债务后处理公司剩余财产,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提交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并公告公司终止”可见,在解散与清算的关系上,国内外立法和学者的观点基本一致。遵循先分散后计算的原则;在清算和终止的顺序上,强调了“先计算后终止”的原则。从制度的理性设计来看,应该说公司解散、公司清算与公司法人格终止之间的关系是非常明确的
第二,对我国现行公司解散清算制度的回顾,虽然《公司法》及相关配套法律法规基本确立了公司解散清算制度,并按照先分散、后计算、终止的规则构建了具体的制度,但其不足之处依然明显。笔者认为,主要问题有:1、强制解散制度不完备我国公司法中解散清算制度的首要问题是强制解散制度的不完备。其不完全性表现在:(1)只赋予有关行政机关强制解散的权力,而没有赋予法院强制解散的权力,导致了司法决定解散制度的缺失;(2)对强制解散事由的规定不仅原则性强,而且缺乏可操作性,强制解散后的清算责任主体不明确
众所周知,公司解散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从理论上讲,根据解散是否自愿,解散事由分为自愿解散和强制解散两类。公司的自愿解散通常是以公司章程的事先约定或者股东大会通过的解散决议为基础的。至于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大会解散公司的具体原因,各国立法一般没有限制,体现私法自治原则。中国公司法也是如此。强制解散是指公司因外部势力的介入而被迫解散,而不是出于公司自身的意志。也可分为因破产宣告而强制解散和非因破产宣告而强制解散。因宣告破产被迫解散的,由破产法调整。这里不再讨论了。本文仅对我国公司非破产宣告强制解散制度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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