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二、征税对象和范围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税率
1、企业所得税的法定税率为25%。
在2007年3月16日以后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成立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自2008年1月1日起按25%税率执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深圳市经济特区内在2007年3月16日(含)之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成立的原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执行低税率过渡政策,2008年按18%税率执行,2009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按24%税率执行,按25%税率执行。
深圳市经济特区外(宝安、龙岗)在年3月16日(含)之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成立的原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通过即征即退(金额填报在纳税申报表减免税对应栏目)的方式执行低税率过渡政策。
2、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在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后一个月内,填写《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高新技术企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登记。
3、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全文901个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