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是否停止工作并解雇员工以支付赔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1条的规定,如果企业停止工作并终止劳动合同,则需要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要减少20人以上或20人以下的员工,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30天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意见后,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减少裁员计划:
(1)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进行重组
(2)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
(3)企业仍需减少裁员(四)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条件发生的其他重大变化,导致在裁减人员时无法履行劳动合同的,优先保留下列人员:
(1)与单位签订长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3)家庭中无其他就业人员,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减人员,并在六个月内重新招聘人员的,有老年人或者未成年人需要扶养的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通知被裁减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处理被裁减人员:,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1)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2)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提议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并解除劳动合同(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改善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并续订劳动合同外,劳动者不同意续签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款、第五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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