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人须是原商标异议裁定案的异议人或被异议人;应自收到商标局异议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复审申请(经代理组织代理的,驳回通知书送达商标代理组织视为送达当事人)。
2、当事人在填写商标异议复审申请书(首页)及商标异议复审申请书(正文样式)时应认真阅读背面的填写须知;
3、当事人对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填写证据目录;
4、应按对方当事人的数量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
一、商标异议复审案件的申请程序是怎样的
商标异议复审应依据《商标法》第33条、第34条和《商标评审规则》的规定进行。
1、申请人资格
必须是被商标局异议裁定的商标异议双方当事人之一(异议人或被异议人)。
2、申请的时限
商标异议的当事人双方在收到商标局对该商标异议裁定的《商标异议裁定》之日起,15日内申请异议复审。
3、申请异议复审的书件
(1)申请人应当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商标异议复审申请书》,申请人应认真填写申请书。
(2)申请人需要在提出复审申请后补充有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在申请书中声明,并自提交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与申请书相同份数的证据材料;未在申请书中声明或者期满未提交的,视为放弃补充有关证据材料。
(3)具体评审请求、理由、事实依据及相关证据应按《商标评审规则》和《商标异议复审申请书》(正文样式)要求填写。
申请人所提出的“评审请求”,应写明所依据的《商标法》及《商标实施条例》的具体条款和具体请求;申请人对部分商品或服务提出复审申请的,须在“评审请求”中写明。申请人在阐述“事实与理由”时,应写明有关事实所依据的证据,并应另外提供证据目录清单,写明证据的名称、来源和要证明的具体事实与理由。
(4)同时附送:盖有商标局印章的《商标异议裁定书》原件,商标局寄送商标异议裁定通知书的信封(用以确定复审是否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
(5)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和实物证据。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三十三条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商标法》第三十四条
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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