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人单位参保登记用人单位凭《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银行开户许可证》、公司章程(或批准成立文件),上年年度财务报表,向市医保中心相应征管处(征管一处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征管二处负责中直或省属企业;征管三处负责市属企业;征管四处负责区属、私营、民办非企业单位)填报《石家庄市用人单位医疗保险登记表》。市医保中心相应征管处按政策规定进行认真审核,属于实施范围的予以基本医疗保险登记,准予参加医疗保险。
二、职工参保登记用人单位填报《石家庄市职工医疗保险登记表》或拷软盘,按要求录入职工基本信息。同时需提供以下材料:职工档案统一托管证明、在职职工养老、失业保险花名册(保险局盖章)、退休人员花名册(保险局盖章)、职工经劳动部门鉴定的劳动合同、抽查户口(必须为城镇户口),由相应征管处审核资格,符合参保条件的予以基本医疗保险登记,准予参加医疗保险。
三、办理参保手续。用人单位缴纳医疗保险费和各种医疗保险证件工本费后,领取《医疗保险病历本》和《医疗保险手册》,贴照片后盖钢印,月底领IC卡,并及时发到职工手中。次月一日用人单位职工开始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四、用人单位参加医疗保险后,必须与市医保中心签定《医疗保险基金同城特约委托收款经济合同书》。每月1-5日向市医保中心填报《石家庄市用人单位参加医疗保险增加人员情况报告表》、《石家庄市用人单位参加医疗保险减少人员情况报告表》、《石家庄市用人单位参加医疗保险人员情况变更报告表》,并及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
五、市医保中心于每月25日前将应征缴的医疗保险费收缴到帐,并按政策规定的标准为职工个人医疗保险帐户注入资金和建立社会统筹基金。
六、参保的职工在参保缴费的次月1日起可以凭IC卡、《医疗保险病历本》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定点药店购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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