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保险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防范风险,另一种是投资。对于用来投资的保险产品(分红险,万能险,混合险),应当与其他投资产品进行比较。商业医疗保险的选择,一是作为长期保险,必须考虑保险公司的实力,二是重病复盖范围,三是年度现金价值,即保险费的预期收益状况。由于返还型重疾险费用不低,又是需要一次签约长期购买,因此应当确保每年能够有此支出,以免造成额外压力。
商业医疗保险亟待立法
随着我国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推进和人们对自身健康的日益关注,医疗保险正成为百姓和政府共同关心的热点问题。日前,由中国保监会主办、泰康人寿保险公司承办的首届中国商业医疗保险论坛,吸引了众多的政府官员、国内外专家和业内人士。与会者一致呼吁,要解决全国人民的医疗保障问题,商业医疗保险肩负着历史的重任和艰巨的社会责任。当务之急是加快立法立规步伐,为商业医疗保险铺平道路。
我国目前实行的社会医疗保险,主要是面向城镇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在覆盖人群、保障水平和内容等方面都非常有限。据介绍,在占全国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村,合作医疗的覆盖率目前还不到10%,而且保障水平非常低。要为全国人民安居乐业提供保障,必须尽快确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商业医疗保险发展的战略。
目前,商业医疗保险面临一系列问题———
政府相关政策多变
各地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不稳定,各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保障范围、程度、主管部门把握政策的尺度等都有很大差异,这种不统一,为商业医疗保险带来发展困难。
法律法规不很完善
现行保险法存在一些不完善之处。如关于告知义务的规定,只规定了保险人和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没有规定被保险人的如实告知义务。而被保险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对商业医疗保险的经营,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关于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提取,规定过于宽泛,不能真实反映未到期的实际责任。缺乏明确的对医疗服务行为的规范。
税收鼓励上不配套
国外的经验表明,商业医疗保险需要得到国家立法、税收等方面的支持。如比利时的法律规定,购买商业医疗保险的费用在税前列支。美国也规定,某些商业医疗保险产品享受税收优惠。
诚实信用制度缺位
诚信制度缺位,使得欺诈行为极为严重。保险经营遵循的基本原则是最大诚信原则,对商业医疗保险而言,此原则更为重要。
医疗服务环境欠佳
医疗机构偿付机制不合理,导致医疗费用人为虚涨,对商业医疗保险构成了巨大的威胁;医疗服务信息不对称,致使保险公司调查取证困难等等。
市场存在恶性竞争
一些保险公司在争夺业务,特别是团体保险业务时,恶性降价、相互诋毁、误导客户。法律法规对商业医疗保险的经营主体没有明确规定,市场存在着利用行政手段排挤市场竞争等现象。
医疗制度的改革,使求医问药涉及到每个人的切身利益。为此,专家们呼吁,应加快立法步伐,确立类似《全民健康保险法》的保险法规,对商业医疗保险的地位和功能作出规定,明确其经营范围、经营性质、经营主体等相关问题,为商业医疗保险的发展铺平道路。
制订相关税收政策,诸如经营商业医疗保险的保险公司减免税问题,对为职工购买商业医疗保险的企业予以税前成本列支的政策,对个人购买的允许在一定数额内将保险费抵扣个人所得税等等。
建议政府制订政策,发挥行业管理优势,鼓励建立保险公司、医疗机构、投保团体的利益共享机制。
在加快医疗服务体制改革的同时,建议保监会建立专门的监管体系,进而推动商业医疗保险规范健康地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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