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墙外包为界,接拼的以墙中或柱中为界;
2.挑出的阳台和楼梯等以突出部分垂直投影计算占地面积,但底层不得构筑;
3.由二户或二户以上使用同一宗土地的,用地面积按房屋产权的建筑面积与总面积的比例分摊;弄堂用地,使用
楼上的农户分摊面积为一半,其余为共用面积;
4.通过购买商品房和以公开有偿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或集体土地有偿流转取得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不计入宅基地面积。
一、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
《土地管理条例》规定,农村宅基地面积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人均耕地不足一千平方米的平原或者山区县(市),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
(二)人均耕地一千平方米以上的平原或者山区县(市),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三十三平方米;
(三)坝上地区,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四百六十七平方米。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前款规定的限额内规定农村宅基地的具体标准。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宅基地的面积按下列标准执行:
1.镇郊区和人均耕地667平方米以下的平原地区,每户用地不得超过134平方米;
2.均耕地667平方米以上的平原地区,每户用地不得超过167平方米;
3.区、丘陵地区用地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占有耕地的适用本款(1)、(2)项的规定。
该办法第五十二、五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1.村村民户无宅基地的;
2.村村民户,除父母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
3.乡落户的离休、退休、退职的干部职工、复退军人和回乡定居的华侨和港、澳、台同胞,需要建房而无宅基地的(符合第二项的除外);
4.原宅基地影响村镇建设规划,需要收回而又无宅基地的。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农村村民,应向本集体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讨论通过,由村民委员会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
二、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
1.占有权
宅基地使用权人有权占有依法批准给其建造住宅的集体土地。
2.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人有权使用宅基地,包括建设个人住宅以及与居住生活相关的其他建筑物或者设施。
3.收益权
宅基地使用权人有权获得由于使用宅基地而产生的收益,包括在宅基地空闲处(如房前屋后)种植果树等经济作物而产生的收益。
4.处分权
宅基地使用权人有权在依法转让房屋所有权的时候,将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宅基地使用权一同转让。
全文1.1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