姑姑以受兄弟临终嘱托为由,多次拒绝将侄女交还给其母亲监护抚养,终致姑嫂对簿公堂。近日,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监护权纠纷案件,依法判决原告汤青女对胡某行使监护抚养的权利,被告胡晓春对此不得影响和干扰。
原来,原告汤青女与被告胡晓春之兄胡金明于2009年2月经法院调解离婚,并约定婚生女儿胡某由胡金明抚养。2013年5月胡金明因病逝世后,女儿胡某即随其姑母胡晓春(被告)共同生活。就女儿胡某的监护及抚养权问题,原告汤青女多次与被告胡晓春协商,但被告均以受胡金明临终所托且原告在离婚后一直未看望照顾过胡某为由拒绝,姑嫂两人因此成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产生的,任何人不得加以剥夺和限制。胡某的父亲已经去世,母亲汤青女就成了其唯一的法定监护人,且被告提出的抗辩理由及事实不足以改变原告对其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权。故,汤青女要求对其女儿行使监护权,理由正当。最后,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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