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清算组织的产生。
时间:2023-03-24 08:13:00 38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会决议解散公司的清算组织。

根据《公司法》第191条规定,公司在股东会决议解散的情况下,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其人选;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指定清算组成员,进行清算。因此,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的情形下,清算组织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

2、命令公司解散的清算组织。

根据《公司法》第192条规定: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因此,政府命令公司解散的情形下,清算组的组成人员不是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而是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并在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共同参与下进行清算,以示政府对清算过程的参与与监督。

一、有限责任公司清算方案包括哪些

清算是为了了结现存的法律关系,处理剩余财产,使公司归于消灭的法律过程。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1、成立清算组。

2、通知公告债权人。

3、债权申报和登记。

4、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5、分配财产。

法定分配顺序应当是:

(1)支付清算费用;

(2)支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

(3)缴纳所欠税款;

(4)清偿公司债务;

(5)清偿完毕上述款项后仍有剩余财产的,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有限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6、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二、公司清算的特殊司法保护问题。

公司清算期间,债权人基于自身利益,会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资产将处于一种不稳定状态。清算公司资产不稳定状态显然使清算组无法制作清算方案,更无法对债权人作出公平清偿。对此问题如何解决,《公司法》也未作规定,笔者建议,对依法进行清算的公司应作特殊的司法保护,即在清算期间凡是以清算公司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诉人、被执行人的案件,法院均暂时中止受理、审理或执行,以使清算公司的清算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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