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28日,胡某携其配备的六四式手枪到平南县大鹏镇协助湖南省新化县民警调查案件。当日19时许,三人结束工作后到大鹏镇某酒家吃晚餐,胡某违规饮酒。21时许,醉酒后的胡某乘车返回平南县城,途经大鹏镇新塱街时,胡某要求下车并在街道上吵闹滋事。22时许,胡某在街道上掏出其佩戴的六四式手枪开了一枪,随后进入被害人蔡某、吴某(孕妇)夫妇经营的老牌螺蛳粉店内,询问是否有奶茶,听说没有后,胡某用枪拍打餐桌,接着持枪向店内天花板开了一枪,还持枪指着正在店内吃米粉的客人头部。当吴某再次说没有奶茶时,胡某持枪朝蔡某、吴某夫妇连开三枪,击中吴某的头部、手部及胸部,致吴某严重脑损伤死亡;击中蔡某右肩,致蔡某轻伤。
2月13日,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被告人胡某故意杀人一案,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身为警察,违反枪支管理使用规定,携带枪支酗酒,酒后滋事,持枪朝他人射击,造成一名孕妇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当月17日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胡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物质损失73324.1元。
一审判决宣布后,被告人胡某当庭表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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