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的基本法律制度
时间:2023-05-07 14:43:43 22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设立该中心的法律依据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是世界银行根据《华盛顿公约》发起的解决东道国和投资者之间争端的国际专门机构二,。该中心的法律地位和宗旨

该中心是一个独立的国际机构,具有完整的国际法人资格,有能力缔结、获取和处置财产并进行诉讼。该中心及其财产享有免于所有法律诉讼的特权

该中心的宗旨是促进《公约》缔约国国民与其他缔约国之间的投资争端和仲裁。它不直接进行调解和仲裁

III.中心管辖权的必要条件

中心对国际投资争议的管辖权必须基于以下三个基本条件:

1.双方必须同意将其争议提交中心进行仲裁管辖权

2.投资争端必须是作为东道国的缔约国(或其分支机构或机构)与另一缔约国公民之间的争端

3.争端必须是由投资直接引起的法律争端。此外,该中心的管辖权是强制性的。一方面,中心管辖下的投资争议完全排除任何一方将争议提交任何国际或国内司法程序的可能性;另一方面,一旦双方同意并将争议提交给中心管辖,任何一方均不得单方面撤回协议

IV.中央仲裁的法律适用

中央仲裁法律适用的主要原则是投资双方的“意思自治”原则,允许当事人选择适用于其投资纠纷的实体法。适用的法律规则包括国内法和国际法。当双方未明确表示其对适用法律的意图时,仲裁庭应适用投资争端所在国的法律(包括其法律冲突规则)和相关国际法。前两项原则的适用不应妨碍仲裁庭在各方同意的情况下,根据公平和善意原则行使其处理投资纠纷的权力。中心的调解或仲裁程序

1.调解或仲裁申请。投资争议发生后,任何缔约国或缔约国国民如欲将争议提交中心解决,应向中心秘书长提交调解或仲裁的书面申请。秘书长应向被申请人发送申请书副本并予以登记。2.调解委员会或仲裁庭的组成。双方可以从中心秘书处的仲裁员名单中选择,也可以从仲裁员名单之外选择。有两种选择方式:一种是双方达成协议选择仲裁员,另一种是双方分别指定仲裁员,首席仲裁员由双方共同指定。如果一方拒绝选择仲裁员,中央行政委员会主席可以在中心的仲裁员名单上指定一名仲裁员。仲裁裁决应由全体成员的过半数作出;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由成员签署,以支持该裁决;处理提交仲裁的每个问题,并解释其理由;每位仲裁员可在裁决中附上个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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