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衡阳市衡南县军队转业干部报到落户条件
1.军转干部是在衡阳市区入伍或者原籍是衡阳市区的;
2.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是衡阳市区的;
3.配偶是衡阳市区行政事业单位在职在编员工或国有企业正式员工的;
4.驻衡部队军转干部配偶已随军且已取得衡阳市户口的;
5.军转干部及其配偶双方父母身边无子女或一方为独生子女,父母户口在衡阳市区的;
6.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军人且军转干部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其父母原籍、入伍地或者父母离退休安置地在衡阳市区的;
7.军转干部配偶常住户口、父母或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本人子女常住户口在衡阳市区,属自主择业或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满10年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或战时记三等功、平时记二等功或因战因公致残的,可以到衡阳市区安置;
8.在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服役满15年的军转干部,其原籍、入伍地或者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是衡阳市县市及南岳区的,也可在衡阳市区安置。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的范围按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确定;
9.夫妇同为军队干部,双方或一方转业,且有一方是驻衡部队的;未婚或者离异的军队转业干部,可比照驻地军队干部配偶随军条件予以安置;
10.符合衡阳市吸引特殊人才规定条件的,即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或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军转干部;
11.军队转业干部的配偶、父母(配偶父母)通过购买住房等其他途径将户口迁移衡阳市区的,按衡阳市的有关规定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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