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庆市军转干部落户户口选择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接收军转干部及其随迁家属落户问题的通知》(渝公发〔〕679号)文件规定:军队转业干部落户应当按以下顺序依次选择:
(一)合法固定住所(本人、配偶、子女在城镇的产权住房)且实际居住地;
(二)配偶户口所在地;
(三)父母(含配偶父母)、子女户口所在地;
(四)接收单位集体户;
(五)安置地所在区县人才集体户。
军队转业干部的配偶、父母(含配偶父母)、子女在户口所在地无合法住房的,军队转业干部只能在接收单位集体户或安置地所在区县人才集体户落户;
二、重庆市军转干部落户材料
重庆市军队转业干部凭下列手续入户:
1.加盖重庆市据对转业干部办公室或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章的《重庆市军队转业干部入户通知书》;
2.接收单位人事(组织)部门出具的《军队转业干部入户申请表》;自主择业的,由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
3.加盖接收单位人事(组织)部门印章的《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复印件;
4.市外入伍的军队转业干部还应提供原入伍户口地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户口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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