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在被代理人死亡后实施的代理行为是否有效应视情况而定。根据我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被代理人死亡后,代理关系原则上应该终止。但是,委托代理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被代理人死亡、被代理人的继承人予以承认、授权中明确代理权在代理事务完成时终止的,或者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实施,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代理的,代理行为有效。
一、委托合同终止条件具体有哪些
委托合同终止需要满足法定的条件。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一)代理期限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三)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四)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五)作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事务的合同。
第九百三十四条
委托人死亡、终止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终止的,委托合同终止;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
二、无权代理和越权代理的区别
越权代理与无权代理的区别有:
1、越权代理是有权代理,但是超越约定的代理范围;而无权代理是没有代理权。
2、越权代理中有一部分属于越权代理,其余的部分仍然在代理权的范围之内的,仅超越代理权的部分构成无权代理,其他部分仍应认定为有权代理;而无权代理的合同需要经被代理人追认,不追认的不对代理人发生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前两款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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