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离婚应当严肃慎重,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军队纪律和社会公德。现役军人的配偶是当地人,其中一名军人要求离婚的,军队政治机关领导人应当根据情况进行调解;符合《民法典》规定的离婚条件的,经政治机关出具证明,方可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或者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也就是说,在夫妻双方都是现役军人的情况下,自愿离婚或者一方要求离婚,必须先进行军内调解。在取得相关证明后,他们可以像普通程序一样,通过协议或诉讼的方式向法院提出离婚。
军婚离婚有什么限制
虽然军婚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但是依然可以通过一定的程序进行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多次对此规定作出司法解释,指出:双方都是军人的离婚案件或者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应先经当事人所在部队政治机关审查、调解,无效时再由部队政治机关提出处理意见,然后由人民法院审理判决。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须经军人同意;如军人不同意,而且原婚姻基础和婚后感情较好,非军人一方又无重要、正当理由的,应对非军人一方进行说服,教育其珍惜与军人的婚姻关系,调解或判决不准离婚;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或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婚姻已不能继续维持的,经调解和好无效,应当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向军人做好思想工作,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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