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县及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受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时,应按下列收费标准收取鉴定费用;
1.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可按每人次100元的标准收取鉴定费;
2.职工因工负伤医疗终结后,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可按每人次150元的标准收取鉴定费;
3.工伤争议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可按每人次省级300元,市地级200元的标准收取鉴定费。
(二)劳动鉴定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前应到同级物价部门变更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按照《河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及实施办法规定,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支出由财政部门按规定用途或计划核拨。
[详见河南省劳动厅《关于调整劳动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1999年12月8日豫劳险[1999]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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