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对治安处罚结果持有异议,可选择进行复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明文规定,对于治安案件中的受害人而言,如果他们认为公安部门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那么就有权利向有关机构提出进一步的行政复议请求。
依照这条法律条款的相关规定,只要被害人对治安处罚决定持有异议,那么便有权在得知该具体行政行为后的60日内提交行政复议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
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
(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
(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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