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计划承租一批商铺用于经营,不曾想投入40万元却打了水漂,在柳州市经商的何女士为自己陷入的一场商铺租赁纠纷懊恼不已。12月18日,柳州市中级法院驳回了何女士要求商铺实际所有人返还自己40万元押金的诉求。
接手他人租下的商铺
2011年3月,柳州某投资公司负责人王先生与顾某、蒋某等人签订《商铺租赁合同》,约定王将其所有的位于跃进路某小区的20处商铺出租给顾某等人,租赁期为2011年10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其中2011年的4月1日至9月30日为免租装修期。合同签订时,顾、蒋等人需缴纳60万元保证金给王,并于每月25日前支付下月租金。
2011年10月8日,王向顾、蒋等人发出《通知书》,要求对方支付拖欠的30万元保证金及2011年10月份的租金9.6万元。
当月,准备在柳北区投资商铺用于经营的何女士,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有商铺转让的顾某,并于当月18日,与顾、蒋等人签订《协议》一份,约定顾某同意解除与商铺实际所有人王先生之间的租赁关系,由何与蒋某等人继续履行上述20处商铺的租赁合同。
当年的10月21日和12月l3日,何分两次向王的公司及王妻李女士共计支付40万元,公司向何开具了载明收到其支付商铺租赁押金的收据,该收据的经手人为李女士。
40万元为别人做嫁衣
支付完押金,何女士原本以为可以在商铺经营生意了,然而,事情并非如此。
2011年12月,王先生以顾某、蒋某等人拖欠商铺租金,已经违约,向柳北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双方合同关系,得到法院支持。2012年3月1日,顾、蒋等人将铺面返还给了王。
获知顾、蒋与王的租赁合同已解除,何女士才发现自己投入的40万元打了水漂,于是诉至柳北区法院,要求王先生夫妇返还上述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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