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报告;
3、县以上民政部门发给的《收养证;
4、被收养人的《户口簿。
办理程序:
1、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接到上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决定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2、对已登记了常住户口的被收养人,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凭《收养证和市、县公安局户政部门的批件或《准迁证,当场签发《迁移证并注销户口。
3、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对被收养人原已登记了常住户口的,凭《收养证、《准迁证和《迁移证当场办理入户手续;对未落常住户口的被收养人,凭《收养证和市、县公安局户政部门的批件办理户口登记手续。
办理时限:
1、从受理、审核到审批整个程序需50个工作日。
2、签发《户口迁移证并注销户口,当场办理。
3、办理入户手续当场办理
收费标准:
户口《准予迁入证明4元/证;
《户口迁移证4元/证;
家庭户口簿10元/本。
实施机关:
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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