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必须决定谁在股东大会上签字。在股份公司,有股东大会;在有限公司,权力是股东大会。《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会议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连续90日以上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会议。《公司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董事长和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簿、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一并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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