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饭店生意不佳不想偿还欠债,老板张某想出了一个好点子,让自己14岁的儿子代替自己前去进货并打了欠条。事后,张某以儿子尚未成年为由拒不承认债务,债主徐某一气之下将张某和其子张童(化名)告上法庭,要求偿还所欠货款6千余元。开发区法院做出判决,因张童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出具欠条的行为超出能力范围,判决张某向徐某支付货款4160元,对原告徐某主张的1044元款项不予支持。
张某与做啤酒销售生意的徐某素有生意往来,2005年7月31日张某带着儿子张童到徐某的经销点,购买了400件金星苦瓜啤,价值5120元,张某为徐某出具了欠条;8月3日张某让张童到徐某处购买了生啤58桶,这次徐某让张童打了一张欠货款1044元,张某、张童收的欠条,随后,徐某将欠条内容告诉了张某。事后,徐某多次向张某催要货款,张某以生意不好为由一直推托,并对其子张童出具的欠条不予认可。徐某见索款无望便一纸诉状将张某、张童告上法庭。
郑州开发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与徐某之间具有债权债务关系,张某所欠5120元货款应当偿还,但徐某所提交的由张童署名的书面证明材料一份,用于证明二被告欠其58桶生啤款1044元未付,因当时张童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该经营行为超出了其民事行为能力范围,徐某起诉张童没有依据,而徐某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张童的行为得到了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因此,对于徐某请求返还1044元货款的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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