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出具欠条未写还款日期债权人五年后起诉获支持
时间:2023-03-13 18:41:13 25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买卖合同中买方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给卖方,卖方5年后向法院起诉要求买方还款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近日,怀宁县法院受理了一起原告怀宁某塑料厂与被告倪某买卖合同纠纷案,怀宁某塑料厂起诉要求倪某立即偿付2010年所欠货款12200元。倪某对欠款事实无异议,但辩称怀宁某塑料厂从未找过他催要,现已超过诉讼时效,不同意支付货款。怀宁某塑料厂则认为,被告出具欠条时,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日期,其可以随时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故请求法院判决倪某还款。

案件发生于2010年3月24日,倪某经熟人介绍在怀宁某塑料厂购买塑料制品,未签订书面合同,当天提货时支付部分货款后,余款12200元出具了一份欠条,但未注明还款的具体期限。此后5年多时间,倪某一直未支付货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倪某在怀宁某塑料厂购买塑料制品,由于双方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也无证据证明双方对付款期限进行过约定,因此,双方的买卖合同应属于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因无证据证明怀宁某塑料厂向倪某主张过权利,故怀宁某塑料厂此次通过诉讼向倪某主张权利并未超过诉讼时效。通过承办法官给倪某充分的法律释明和耐心调解后,倪某答应还款,怀宁某塑料厂也同意少收倪某一部分货款。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并于调解协议签字当日履行

一、夫妻之间离婚债务怎么处理

夫妻之间离婚,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如果认定为一方个人债务的,那在离婚的时候并不需要双方共同来承担,而由个人来偿还。【案例】原告张某(女)与被告秦某(男)于2016年初经人介绍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交往期间,秦某以购买游戏设备、衣服、手机等理由多次向张某借款,先后以现金、转账或刷张某信用卡的方式累计借款15万元。2016年8月两人登记结婚,2019年5月因感情不合双方协议离婚,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进行了分割。在离婚前,双方就结婚之前的借款进行对账。秦某向张某出具欠款,明确尚欠15万元,并向张某出具了欠条,载明秦某自2019年12月起,每月分期还款两千元,直至还清。后经张某催要,秦某仅在第一月偿还了两千元,剩余欠款一直拖延不还。张某对双方恋爱期间的银行账户流水明细及欠条进行整理后诉至法院,请求秦某偿还恋爱期间向其借的14.8万元本金及相应的利息。【判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根据原告提供的转账记录、欠条、离婚证和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法院认可被告在婚前向原告借款10.9万元且已经还了两千元的事实,对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的现金和刷信用卡形式借款部分,不予认定。法院遂依照借款合同和民间借贷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判决被告应当限期偿还原告本金10.7万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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