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擅自收回原员工的房屋,并将其出售给现任员工,由此引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近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案,驳回了该单位上诉,维持原判。法院认为,单位构成违约,应按市场价差赔偿张某夫妇损失55万余元,并退还张某夫妇货款19.8万余元。1998年6月,成都当地一家科研院所上报,按有关程序建房筹集资金,经有关职能部门批准。按照规定,这套房子建在成都郊区,由工作人员全额出资。购房后,夫妻俩将共1718平方米的建筑面积和一套配套单位交给工作人员。
2000年5月,上述诉讼房屋竣工后,房屋移交给张先生夫妇。此后不久,张某夫妇以辞职为由收回房屋,卖给一名在职员工。该员工于2007年取得房屋所有权证,随后双方发生纠纷。张某夫妇将房屋告上法庭,要求张某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80万元。
法院一审认为,被告科研院所将诉讼房屋出售给张某夫妇,张某夫妇还支付了购房款,然后被告将房屋交付给张某夫妇,双方已履行了合同规定的主要义务。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当认定被告建造的涉案房屋由研究所工作人员出资。本案被告人声称,根据有关规定,他以集资房为福利财产,办理了产权证为由,将集资房收回并出售给他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经鉴定,争议房屋市场价值75万元,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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