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在工地上摔伤导致八级伤残,包工头只肯出少量赔偿。王某向劳动部门申请仲裁。经查,该包工头无施工资质,而我市某建筑公司仍将工程发包给他,被认定与王某存在劳动关系。日前,天宁法院作出调解,建筑公司承担工伤赔偿13万余元。
去年1月份,我市某建筑公司承建天宁某住宅小区二期工程,其中的支模板工程分包给了赵某,双方还签定了分包协议。赵某雇佣了王某等人干活,5月21日,王某施工时不慎从脚手架上摔下,导致左腿骨折,用去医疗费3万多元,后经鉴定其伤势构成八级伤残。之后,王某多次要求赵某赔偿,因双方要求悬殊过大,谈了多次都崩了。
无奈,王某找到江苏常辉律师事务所律师潘琦寻求帮助。潘律师熟知劳动法,他知道如果无法认定工伤,王某与赵某只构成雇佣关系,建筑公司作为发包人仅承担连带责任,王某获得赔偿难度相对增加;而如果建筑公司与赵某有分包协议,而赵某又无施工资质,则建筑公司需要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这意味着王某可以被认定为工伤。于是,他要求王某了解一下赵某和建筑公司有无分包协议。
王某多方打听,得知建筑公司与赵某确有分包协议,并设法弄到了一份。拿着协议,去年底,王某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仲裁申请。经审核,仲裁委认定王某与某建筑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王某构成工伤,裁决建筑公司支付包括伤残补助金、医疗费、二次治疗费等损失共计14万余元。
建筑公司不服,向天宁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查明,原劳社部2005年《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4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该案中,建筑公司将工程分包给无施工资质的赵某,虽然王某是由赵某直接雇佣的,但由于赵某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故赵某不承担王某从事雇工劳动过程中遭受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而应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建筑公司承担。因王某与建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王某受伤构成工伤,建筑公司当然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经法院调解,建筑公司赔偿王某1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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