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不执行的仲裁裁决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裁决的种类
1.先行裁决。先行裁决是指在仲裁程序进行过程中,仲裁庭就已经查清的部分事实所作出的裁决。仲裁法第55条规定:仲裁庭仲裁纠纷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2.最终裁决。最终裁决即通常意义上的仲裁裁决,它是指仲裁庭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就当事人事情仲裁的全部争议事项作出的终局性判定。
3.缺席裁决。缺席裁决是指仲裁庭在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情况作出的裁决。仲裁法第42条第二款规定:被申请人经过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情况作出的裁决。
4.合意裁决。合意裁决。合意裁决即仲裁庭根据当事人达成协议的内容作出的仲裁裁决。它即包括根据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的协议而作出的仲裁裁决,也包括根据经仲裁庭调解双方达成的协议而作出的仲裁裁决。
我国法律上明确规定了仲裁裁决的具体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仲裁裁决的认定应当基于实际的案件情况而定,如果对相关情况的处理和认定不清楚的,还可以聘请律师来进行合法的认定,并依据法律规定的情况来进行判决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九条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全文754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