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人身损害赔偿怎么认定过错责任
时间:2023-06-13 15:55:16 14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关于学校过错的表现形式,《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否定了过去认为学校对学生存在监护义务的观点,明确规定“学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这种教育管理保护义务,也是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作为法律支撑的。

因此,学校过错的表现形式主要有3种:学校未尽教育义务;学校未尽管理义务;学校未尽保护义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明确列举了12种学校承担责任的情况。这对提高学校的教学管理秩序,加强对学生的司法保护是具有积极意义的,可以为法院审理该类案件提供重要的参考依据。当然对于《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关于学校免责的有关规定与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和精神相悖时,法院应当适用法律、司法解释作为依据对案件进行审理。

关于学校承担责任的形式。

1.学校的直接责任,这种责任应当是一种替代责任,因为学生在校园受到人身损害,一般是由于学校的具体教职工没有尽到职责,但是,其责任是需要由学校来承担的,不能由未尽职责的教职工来承担。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学校承担的是一种替代责任。

2.第三人责任与学校的补充责任。在第三人侵权造成学生人身损害时,由第三人承担直接责任,学校在这个时候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这种补充责任与经营者未尽安保义务的补充责任是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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