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依照“买卖不破租赁”之原则,租户须于租赁协议期满之后,方可行使得起离开权,丝毫不能侵害租户权益得到法律保护的这项基本权益。
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界定,租赁物在租户依法按约占据期限之内,其所有权即使有所变更,亦不会对租赁合同的法律效力产生任何不利影响。
倘若房东欲出售租赁物业,应提前在合理期限内向租户通告;
如此,租户便可享有与其他买家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但若房屋系部分所有人主张购买权,或是未经充分协商而房东将房屋出售予近亲之人,则不受此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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