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以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劳动保障部门对一年以上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但《条例》对一年申请期限的中止和中断没有明确规定,国务院法制办发布了《国务院法制工作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在《关于工伤鉴定申请期限请示的批复》中指出,工伤鉴定申请期限应当扣除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延期,说明一年的申请期限不是固定期限,但是一个可变的时期。虽然批复仅明确了不可抗力导致一年申请中止的法律原因,未说明是否存在其他类似的中止或中断情形,从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立法原则和关爱弱势群体的立法精神出发,应当考虑的是,中止、中断时效适用《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一年申请期限
可见,因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及时申请工伤认定的因为工人们,工伤认定时效也可以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即:,特殊情况下凭工伤鉴定书一年后申请工伤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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